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公司按期注册的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员工。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献计献策或者在校内外各项活动、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六)具有公司学籍。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的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员工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级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各班对员工成绩认定、审核后,在辅导员指导下,广泛征求同学意见,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由班级评定小组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审批。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员工工作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员工工作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经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名单上报。根据有关规定,员工工作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候选员工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学院可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并报员工工作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员工个人对奖学金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所在学院需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员工工作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提出。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集团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情况,将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要求发放给获奖员工,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员工档案。
第十一条员工工作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监督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奖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集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员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